美冠信投创始人周琦被判八年,美冠信投最终还款方案

  美冠信投创始人周琦被判八年,美冠信投最终还款方案

美冠信投


  美冠信投创始人是周琦,美冠信投由泰安美冠智赢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投资运营,于2013年8月8日正式上线。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泰安市东岳大街信用大厦10层,法人代表为周琦,1988年出生。
  2015年6月媒体曾报道,美冠信投资金链断裂出现提现困难的问题,当时美冠信投产发布临时提现方案,同时负责人周琦还发布致歉信并表示自己“绝不跑路,24小时QQ在线、手机开机,有条件的投资人可以直接到公司,届时有专人接待。”
  2016年2月26日,周琦向投资人表示创业失败,投资人的钱肯定拿不回来了,自己会去一个大家都找不到的地方休息,周琦还向投资人提供了泰山分局经侦大队的电话。


  美冠信投周琦判决结果,美冠信投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周琦于2013年7月注册成立了泰安美冠智赢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随后美冠智赢公司于2013年8月起开设"美冠信投"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网上P2P借贷业务。原告在该平台上注册并参与投资。2015年6月16日,因资金链断裂,周琦无法偿还投资人投资。周琦于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最终,一审法院作出(2016)鲁09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美冠信投平台吸收资金后,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泰安美冠智赢商务信息有限公司公户和周琦个人账户内,除去正常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及奖励外,将平台剩余资金转借他人和用于公司经营使用"的事实,并判决周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判令周琦退赔各存款人274848200.78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美冠信投网站作为网络借款平台,其为借贷双方提供制式借款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载明借款人通过美冠信投网站的居间就有关借款事项与各出借人达成本协议。
  经营期间,美冠信投网站发布莱芜市诚信专利法律事务所制作的(2014)莱专证字第13号法律见证书,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包括冠臣门窗的担保承诺函、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报告、房产估价结果报告。其中,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美冠智赢全部融资中介及其他公司业务事宜知情认可,愿意以本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为美冠智赢自承诺之日起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6900万元,本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经评估,评估价总值6916.45万元。
  之后,该网站发布(2015)莱中信证民字第370号公证书,落款时间2015年4月21日,包括美冠门窗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一份。该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美冠智赢全部融资中介及其他公司业务事宜知情认可,愿意为美冠智赢2015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所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担保上限为5000万元,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该网站又发布《关于债权转股权相关事宜的通知》,落款主体为"美冠信投",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主要内容为:尊敬的各位投资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将部分美冠信投平台投资人的投资款转为美冠臣环保公司的股权,目前该项目总投资1.6亿元,共计1.6亿股,公司限量出让6000万股,每股折价0.5元给投资人,三年内公司以每股不低于1元的价格回购股份,有意向的投资人请致电美冠信投客服预约。
  2015年6月19日,该网站发布《美冠信投最新还款方案》,提出还款方案,周琦之父Z某某以"连带全额担保人"的身份在该文件上签字捺手印。主要内容为:2015年6月15日美冠限制提现后,平台积极应对,线下催收团队也在积极催债,对于外逃的逾期人已经启用司法程序;一、平台对于账户总额低于3000元的投资人一次性全额垫付(目前已经清算完毕);二、平台对于账户总额高于3000元的投资人采用以下方案:1、2015年6月20日平台投资Z某某所有待收全部还款,变成可用金额,可用于投资平台企业信用标一月标(年利率10%),平台企业信用标到期后利息可自由提现,每天提取利息明细财务数据会在平台公示。也可按照债权转股权协议转股权(山东美冠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平台投资人也可发布个人净值标(年利率8%-20%),由平台注入资金投标,每天可审核通过总额度平台会以公告形式在平台公布,届时以当日公告为准;3、本金还款分四期进行……为期12个月,返还全额为止……。
  原告多次在美冠信投平台上发放贷款,依据(2016)鲁09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原告尚有本金284418.99元本金未收回。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美冠信投网站系网络借款平台的事实及其提供的制式借款协议书可以认定,美冠智赢公司实为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居间人,其与借贷双方系居间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周琦以美冠信投网站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美冠智赢公司并未被追究任何单位责任,故周琦的犯罪行为不影响美冠智赢公司作为居间人的民事主体身份,美冠智赢公司仍系美冠信投平台上借贷双方的居间人而非借款人。美冠智赢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美冠信投最新还款方案》其内容中提到多种解决方案,系要约邀请,原告依据该方案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美冠智赢公司对原告不负有垫付还款的义务,对原告对美冠智赢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被告出具的担保性质的法律文书均是针对美冠信投公司自身的业务,为此,其他被告对原告亦不负有担保责任。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6.1元、保全费2042元,共计7908.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美冠智赢和周琦给上诉人的打款记录,证实其与美冠智赢之间系借贷关系,而不是居间关系,上诉人申请调取(2016)鲁0902刑初175号一案中的相关材料,以证实其与美冠智赢系借贷关系而非居间关系。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鲁09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周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周琦作为美冠智赢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通过美冠智赢给上诉人打款的事实,不能证实美冠智赢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2016)鲁09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已经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对退赔主体作出明确认定,上诉人再行申请调取该案证据,以证实其与美冠智赢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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