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851民安保险附加境内旅行行程保障保险简介

  85851民安保险附加境内旅行行程保障保险简介

  民安保险:民安(中国)附加境内旅行行程保障保险【保险代码:85851】
  保险产品名称民安保险:民安(中国)附加境内旅行行程保障保险
  保险代码85851
  保险类型意外保险
  保障机构: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民安保险)是一家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为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成员公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公司前身为1982年在深圳设立的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5年获准改建为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即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经保监会批准,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联合受让公司100%股权,并更名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15年11月,更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如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但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为直接原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二、一般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为直接原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释义
  1、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
  2、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以外的第三者。
  3、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配偶、被保险人配偶的直系血亲、被保险人本人的直系血亲。

文章引用数据来源知名财经网站,如东方财富网,新浪财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