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地区 | 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 | 中国(含澳门、台湾,不含香港)、 新加坡、泰国 |
中国(含澳门、台湾,不含香港)、 韩国、东南亚国家 |
主险 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 | |||
每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额 (每被保险人) |
1,500,000元 | 1,500,000元 | 3,000,000元 |
A 住院及相关服务 | |||
A.1 住院治疗及服务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2 癌症治疗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3 肾透析治疗 | 不包括 | 全额 | 全额 |
A.4 物理治疗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5 精神疾病治疗 | 不包括 | 最高 15,000元 | 最高30,000元 |
A.6 门诊手术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7 急诊治疗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8 住院前门诊治疗 | 全额 | 被保险人自负额20% | 被保险人自负额20% |
A.9 出院后门诊治疗 | 全额 | 被保险人自负额20% | 被保险人自负额20% |
A.10 未成年人住院家长陪护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11 当地救护车服务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12 紧急牙科治疗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A.13 无理赔住院津贴 | 450元/天 | 450元/天 | 600元/天 |
A.14 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 | 450元/天 | 450元/天 | 600元/天 |
B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全额 | 全额 | 全额 |
C 门诊费用 | |||
C.1 全科医师服务 | C.1至C.7项合计累计最高 18,000元,被保险人自负额20% C.1和C.2项合计累计限30次 C.6项累计限10次 |
C.1至C.7项合计累计最高 18,000元,被保险人自负额20% C.1和C.2项合计累计限30次 C.6项累计限10次 |
C.1至C.7项合计累计最高24,000元,被保险人自负额10% C.1和C.2项合计累计限30次 C.6项累计限10次 |
C.2 专科医师服务 | |||
C.3 精神疾病治疗 | |||
C.4 实验室化验室检查、X光及诊断服务 | |||
C.5 处方药物 | |||
C.6 处方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 | |||
C.7 处方医疗辅助装置 | |||
C.8 处方补充疗法 | 最高1,800元 被保险人自负额20% |
最高1,800元 被保险人自负额20% |
最高2,400元 被保险人自负额10% |
D 医疗援助服务(本项保险金限额独立计算,不计入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额) | |||
D.1 国际医疗援助服务 ①紧急医疗转运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④亲友探病 ⑤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D.2 国内医疗援助服务 ①紧急医疗转运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④亲友探病 ⑤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居住地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E 体检 | |||
体检(每两年一次) | 不包括 | 450元 | 600元 |
F 女性妊娠保险金(可选) | |||
F.1 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 不包括 | 不包括 | 不包括 |
F.2 分娩 | |||
F.3 妊娠并发症 | |||
F.4 新生婴儿标准护理费用(出生后7天内) | |||
附加险 中英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 | |||
A 常规牙科护理 | 最高750元 | 最高750元 | 最高1,500元 |
B 特殊牙科护理 | 最高4,500元 | 最高4,500元 | 最高9,000元 |
选择特定医院/诊所就医的额外自负额(适用于主险和附加险) | |||
若被保险人选择在产品条款附件2所列的医院/诊所就医,需承担的额外自负额 | 被保险人额外自负额20% | 被保险人额外自负额20% | 被保险人额外自负额20% |
保障地区 | 全球(美国需单独勾选) | 全球(美国需单独勾选) |
主险 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 | ||
每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额 (每被保险人) |
6,000,000元 | 6,000,000元 |
A 住院及相关服务 | ||
A.1 住院治疗及服务 | 全额 | 全额 |
A.2 癌症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3 肾透析治疗 | 不包括 | 全额 |
A.4 物理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5 精神疾病治疗 | 不包括 | 不包括 |
A.6 门诊手术 | 全额 | 全额 |
A.7 急诊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8 住院前门诊治疗 | 不包括 | 全额 |
A.9 出院后门诊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10 未成年人住院家长陪护 | 全额 | 全额 |
A.11 当地救护车服务 | 全额 | 全额 |
A.12 紧急牙科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13 无理赔住院津贴 | 450元/天 | 900元/天 |
A.14 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 | 450元/天 | 900元/天 |
B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全额 | 全额 |
C 门诊费用 | ||
C.1 全科医师服务 | 不包括 | C.1至C.7项合计累计最高 24,000元 C.1和C.2项合计累计限30次 C.6项累计限10次 |
C.2 专科医师服务 | ||
C.3 精神疾病治疗 | ||
C.4 实验室化验室检查、X光及诊断服务 | ||
C.5 处方药物 | ||
C.6 处方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 | ||
C.7 处方医疗辅助装置 | ||
C.8 处方补充疗法 | 不包括 | 最高3,000元 被保险人自负额10% |
D 医疗援助服务(本项保险金限额独立计算,不计入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额) | ||
D.1 国际医疗援助服务 ①紧急医疗转运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④亲友探病 ⑤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D.2 国内医疗援助服务 ①紧急医疗转运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④亲友探病 ⑤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居住地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E 体检 | ||
体检(每两年一次) | 不包括 | 800元 |
F 女性妊娠保险金(可选) | ||
F.1 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 不包括 | 不包括 |
F.2 分娩 | ||
F.3 妊娠并发症 | ||
F.4 新生婴儿标准护理费用(出生后7天内) | ||
附加险 中英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 | ||
A 常规牙科护理 | 最高3,000元 | 最高3,000元 |
B 特殊牙科护理 | 最高18,000元 | 最高18,000元 |
选择特定医院/诊所就医的额外自负额(适用于主险和附加险) | ||
若被保险人选择在产品条款附件2所列的医院/诊所就医,需承担的额外自负额 | 被保险人额外自负额20% | 被保险人额外自负额20% |
保障地区 | 全球(美国需单独勾选) | 全球(美国需单独勾选) |
主险 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 | ||
每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额 (每被保险人) |
9,600,000元 | 12,000,000元 |
A 住院及相关服务 | ||
A.1 住院治疗及服务 | 全额 | 全额 |
A.2 癌症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3 肾透析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4 物理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5 精神疾病治疗 | 不包括 | 不包括 |
A.6 门诊手术 | 全额 | 全额 |
A.7 急诊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8 住院前门诊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9 出院后门诊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10 未成年人住院家长陪护 | 全额 | 全额 |
A.11 当地救护车服务 | 全额 | 全额 |
A.12 紧急牙科治疗 | 全额 | 全额 |
A.13 无理赔住院津贴 | 1,200元/天 | 1,800元/天 |
A.14 中国/新加坡公立医院住院津贴 | 1,200元/天 | 1,800元/天 |
B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
特定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 全额 | 全额 |
C 门诊费用 | ||
C.1 全科医师服务 | C.1至C.7项合计累计最高42,000元 C.1和C.2项合计累计限35次 C.6项累计限10次 |
C.1至C.7项合计累计最高60,000元 C.1和C.2项合计累计限40次 C.6项累计限10次 |
C.2 专科医师服务 | ||
C.3 精神疾病治疗 | ||
C.4 实验室化验室检查、X光及诊断服务 | ||
C.5 处方药物 | ||
C.6 处方物理疗法、语言障碍矫正法及眼球运动疗法 | ||
C.7 处方医疗辅助装置 | ||
C.8 处方补充疗法 | 最高6,000元 被保险人自负额10% |
最高9,000元 被保险人自负额0% |
D 医疗援助服务(本项保险金限额独立计算,不计入保单年度累计总保险金额) | ||
D.1 国际医疗援助服务 ①紧急医疗转运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50,000美元 |
④亲友探病 ⑤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国籍国或常住国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10,000美元 |
D.2 国内医疗援助服务 ①紧急医疗转运 ②紧急医疗转运回居住地 ③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每次事故①②③合计最高120,000元 |
④亲友探病 ⑤协助送返未满18周岁的同行子女回居住地 ⑥康复期间的住宿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每次事故④⑤⑥合计最高35,000元 |
E 体检 | ||
体检(每两年一次) | 1,000元 | 1,200元 |
F 女性妊娠保险金(可选) | ||
F.1 因意外导致的流产 | 合计累计最高48,000元 | 合计累计最高90,000元 |
F.2 分娩 | ||
F.3 妊娠并发症 | ||
F.4 新生婴儿标准护理费用(出生后7天内) | ||
附加险 中英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 | ||
A 常规牙科护理 | 最高3,000元 | 最高3,000元 |
B 特殊牙科护理 | 最高18,000元 | 最高18,000元 |
选择特定医院/诊所就医的额外自负额(适用于主险和附加险) | ||
若被保险人选择在产品条款附件2所列的医院/诊所就医,需承担的额外自负额 | 被保险人额外自负额10% | 不需承担额外自负额 |
说明:
1. 以上保险计划列表仅用于提示保险责任框架,我们承担的各项保险责任需符合的条件及具体的保障范围,以《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和《中英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的条款为准。
2. 对于条款中特定的治疗及服务事项,您需要事先获得我们的同意,具体请参见《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九条事先批准要求部分。
3. 在申请理赔、保全时,您可以享受到便捷的服务,但同时也需要您配合一些相关事项,具体请参见《客户服务指南》。
4. 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些特定期间或由于某些特定情形导致住院、门诊、体检或需要医疗援助服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请参见《中英高端团体医疗保险》和《中英附加牙科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第八条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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